一叶兰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益阳11岁男孩下河游泳溺亡,家长起诉镇政
TUhjnbcbe - 2025/4/10 3:54:00
北京出名的白癜风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

△图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本报讯据益阳桃江法院,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因11岁少年下河游泳不慎溺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和邓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生育儿子张某甲。由于张某和邓某夫妇常年在外务工,张某甲随祖父母在桃江县牛田镇某村生活。年5月17日,张某甲与苏某(十岁左右)、叶某(十岁左右)结伴到獭溪河牛田镇牛田社区水域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张某甲不慎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邓某夫妇认为张某甲溺水的水域存在多个盗采砂石留下的深水坑,桃江县水利局曾对盗采砂石的人员进行过行政处罚,但未责令相关人员回填深坑,应对张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系涉案河道的管理部门,未在深水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对涉案河道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桃江县水利局、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万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已到张某甲所在学校进行过防溺水宣传,并在事发地点附近竖立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桃江县水利局作为涉案河道的管理部门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履行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张某、邓某夫妇要求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桃江县水利局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而且涉案河道属于开放性自然水域,其固有危险性明显,张某甲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满十一周岁,应具备基本的危险识别能力,但其忽略警示提醒仍然下河游泳,对其死亡后果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张某、邓某作为张某甲的父母,疏于对张某甲的保护和管教,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某、邓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桃江县水利局作为案涉河道的管理部门,已履行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张某、邓某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张某甲的死亡与桃江县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牛田镇政府并非案涉河道的管理单位,且在事故发生前已到张某甲所就读的学校开展过防溺水宣传,并在距离张某甲溺水地点不远的河堤设立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桃江县水利局、牛田镇政府对张某甲溺水身亡显然不存在故意,亦未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管理义务的过失,与张某甲的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张某、邓某上诉要求桃江县水利局、牛田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发生溺亡事故时,张某某已年满十一周岁,对于下河戏水是否具有危险性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张某、邓某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疏于对张某甲的教育和管理,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对其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无过错的他人承担。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两位年轻的父母因外出务工而疏于履行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了张某甲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法官虽对张某甲的死亡深表惋惜,但也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主义为导向将张某和邓某夫妇的损失让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1
查看完整版本: 益阳11岁男孩下河游泳溺亡,家长起诉镇政